近日,投资者诉江南模塑科技(维权)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:模塑科技,证券代码:000700)证券虚假陈述案持续推进,曾代理投资者告赢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(证号:13301200210145176)表示,模塑科技索赔时效尚未届满,受损投资者仍可起诉。(厉健律师专栏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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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回溯,2022年12月,模塑科技发布公告称收到江苏证监局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。江苏证监局查明,模塑科技等存在以下主要违法事实:模塑科技通过违规多确认收入、少确认成本及费用方式,虚增 2020 年度利润总额 3,197.01 万元,占 2020 年度披露的利润总额(3,356.73 万元)的 95.24%,导致模塑科技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。江苏证监局决定:对模塑科技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。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,并各处以罚款。
根据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,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,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,索赔范围包括:投资差额、佣金、印花税损失。
公开消息显示:2024年9月底,南京中院一审判决部分投资者胜诉。
“上市公司虚增利润属于典型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。”厉健律师表示,根据司法解释,暂定:在2021年4月29日至2022年11月23日期间买入模塑科技股票,且在2022年11月23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,可以索赔。(模塑科技维权入口)
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。
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、股票对账单原件(2021年4月1日至今)、联系方式。
(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,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。厉健律师,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、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,2009年荣获“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”称号。2003年至今,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告赢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,成效显著。其中,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“全国法院前十 调解案例”,投资者诉祥源文化、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前十 商事案例,投资者诉辉丰股份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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